一.土地所有權有哪些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兩類,即城鎮(zhèn)的土地所有權屬國家所有,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屬集體所有。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和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不能抵押。只有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和集體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其地上走著物可以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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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辦理不過要看實際情況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就是其中的一種。在轉讓過程中出讓方和轉讓方要關注相關事項,例如未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就無法轉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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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糾紛處理土地*合同的規(guī)定都有哪些其中相關的規(guī)定都有哪些在此小編將會詳細提供相關的知識進行解讀,期望能對大家有用。土地*權概念。土地*權是土地承租人按期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租金而取得的一定期限內對土地使用、*的土地他項權利。土地*權是指通過契約從土地所有權人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處獲得的土地占有權、狹義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部分*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相比少了一項處分權。主要包括土地轉租、農村土地轉包、城市土地出租??煞譃橛衅谙薜幕驘o期限的土地*權。1)土地*權的基本內容。土地*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權的條件下,承租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對土地進行使用和*,由此看來土地承租權人享有租用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權。土地承租權人不享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無權行使轉讓或者抵押等處分權。依《合同法》第224條的規(guī)定,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權人可以將之轉租,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承租期限。2)土地承租期間新增建筑物的歸屬按照房屋所有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主體統(tǒng)一的原則,確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歸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主體統(tǒng)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則,其所有權歸屬于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這兩者的區(qū)別應予以關注。3)土地承租期間使用權轉移對承租權的效果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其權利出租后,在*期內又將其權利轉讓、抵押的,仍需保護原承租人的利益,維護原*合同的效力。4)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參照《合同法》第230條的規(guī)定,確認承租人的優(yōu)先購買權。法律為保護承租人的權益,賦予其此種特權。因*合同為持續(xù)性合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承租人對土地進行了一定的*,故需要對*物長期使用和*。對此,法律應當加以特殊保護,以鼓勵承租人進行*,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使用。5)出租人的交付義務出租人依約應將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提供給土地承租權人而未按期提供,但尚未造成土地*合同提前終止的,出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造成土地承租權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6)承租人的租金義務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以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支付一定數額的租金為代價,依照*合同對租金支付*、數額、期限的約定,土地承租人負有按約定支付租金的義務。土地承租人不繳納、不足額繳納租金或者不按期繳納租金,未達法定期限,沒有被收回土地承租權的,土地承租權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7)承租人遵守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義務《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2l條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承租人應遵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土地的義務,不得隨意改變原有的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合同規(guī)定用途內容的,應該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依法經過審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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